【你如果不能自由的講,你就不能自由的想】
站法律層面上,在台灣進行統一的集會遊行並無違法(集會遊行法第四條,在1998年大法官釋字445號已經宣告違憲失效),並不能因此而禁了遊行,但我同意用「大陸地區人民以觀光事由來台不得參加如遊行等政治性質公眾活動、不得接受邀請發表演說」,禁止其入境。
前大法官許玉秀在一號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書中寫到「你如果不能自由的講,你就不能自由的想」,#思想自由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以限制的,而言論跟思想是非常緊密結合的。在言論自由的最基礎課堂上,就會提到對「言論的事前審查」基本上是以禁止為原則,意思是在他「什麼都還沒說之前,不能因為它可能說、將要說而禁止或處罰他」,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解嚴後就取消了出版的審查。
當我們討論問題時,要小心陷入所謂的自由陷阱,人民有集會自由跟能不能來演講和平統一是兩回事。
政府要不要用「警車開道」協助統一遊行也是兩回事,拒絕幫總統交管卻幫和平統一遊行開道等都可以被檢討。
如果只是一味的罵不允許統一的集會遊行不是自由民主國家的展現,並非正確解法,用法律解決法律問題,別忘了中國正利用台灣的民主自由分裂台灣內部矛盾,我們的敵人是中國,不是台灣人自己。